四川省康复医学会章程
(2019年3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四川省康复医学会(英文缩写:SCARM,
英文译名:Sichuan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四川省康复医学会是由四川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康复医学和卫生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指导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为健康四川、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康复医学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表彰和奖励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等各类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
科学化、民主化;
(六)有序承接政府职能委托,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和认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科技展览、科技开发及相关科研协作,促进康复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承办政府各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省外、国(境)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开展省外、国(境)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八)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诉求,维护会员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逐步培育一批专科专病康复或管理基地;
(十一)兴办或参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如慢病管理、医养融合等;
(十二)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评选和奖励优秀康复医学科技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等;主办四川省康复医学科技奖评审与奖励工作;评选优秀康复医学工作者如“三师”(医师、护师、治疗师);
(十三)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表彰、奖励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学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学会和学会分支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十四)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科普宣传、义诊、健康教育等活动,提高人民自我保健能力;
(十五)建立全省康复医学专家人才库和康复技师人才库,发现、推荐、培养优秀的康复医学人才。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五)热心支持本团体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六)对本学科或对本团体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七)在本学科(行业)及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和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团体活动,支持本团体工作的医疗、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康复医学知识,传播康复医学理念,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政治素养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提名,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投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 2019年3月29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