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复医学会第四届章程
四川省康复医学会章程
(2008年12月17日第四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四川省康复医学会(英文译名:Sichuan Association of Rehabilitation Medicine. 缩写:SCARM)。
第二条 四川省康复医学会是由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和动员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促进康复医学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厅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成都市大石西路119号,邮政编码:61004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举荐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表彰和奖励个人会员及会员单位;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和认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科技展览、科技开发及相关科研协作;
(七)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省外、国(境)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八)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九)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诉求,维护会员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八条 个人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四)对本学科或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 会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康复医学知识,传播康复医学理念,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途径。授权省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委员会发展会员,必要时本会也可直接吸收会员。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四川省科协和四川省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62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常务理事提名,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四川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体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挂靠单位及有关方面的关系;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必须冠以本会全称,不得直接冠以“四川”字样。
第三十五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专业已被确认为康复医学的分支学科或专业技术领域,其活动内容和业务范围原则上不与本会所属其他分支机构重复交叉或相容;
(二)有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以本会会员为主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及接受总会委托的相关职能;
(四)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的住所;
(六)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须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报四川省卫生厅审查同意后向四川省民政厅提出登记申请。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制定工作条例,但不得另定章程。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长期不开展活动及损害本会利益和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对主要责任者解除聘任直至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为保证专业委员会能正常开展活动,如果需要,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在学会帐内为专业委员会设立专门账目,专委会经授权可以安排使用。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卫生厅、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科协审查批准、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卫生厅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卫生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四川省科协《四川省学会组织通则》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改,经 2008年12月17日第四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关于修改《四川省康复医学会章程》的说明
(2008年12月17日第四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一、《章程》修改的必要性和依据
自四川省康复医学会“三大”以来,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指导思想和重大部署,成为这一历史时期的时代主旋律。为适应新形势下学会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加强学会能力建设,完善学会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学会的社会服务职能,需要对《章程》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2007年科协“七大”通过了新的《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并同时修订后的《四川省学会组织通则》,对所属省级学会的组织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运行与发展规范,也是本次《章程》修改的重要依据和参考。
二、《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大科技工作者,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规范学会建设,凝聚专家力量,为打造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创新型社团而努力奋斗。
《章程》修改的主要原则:1、坚持与时俱进,调整功能定位,适应形势发展,满足会员需求;2、大稳定、小调整,反映科技社团的自身规律和特点,注重科学性和可操作性;3、致力于和谐学术生态建设,正确处理约束与激励、规范与服务的相互关系。
三、《章程》修改的重点
《章程》(修改草案)重点修改了“会员”部分,增设了“专业委员会”章节,并对“总则”和“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等章节进行了补充和调整。《章程》框架由原来的八章四十六条3673个字变为九章五十五条4906个字。
(一)关于“总则”部分
为体现《章程》的时代特色,反映新形势下的阶段性特征,“总则”第三条宗旨部分最后一行增加了“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的指导方针和目标。
(二)关于“业务范围”部分
为适应当前形势的要求,将第二章 业务范围 进行了部分改动:
第六条第一款: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改为“弘扬科学精神,捍卫科学尊严,传播科学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第六条第二款: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改为“开展省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第六条第三款: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改为“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第六条第四款: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改为“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传播科技信息”。
第六条第五款: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政策建议;改为“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第六款: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器材标准及产品质量认证、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改为“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考核及资格评审和认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组织科技展览、科技开发及相关科研协作”。
第六条第十款: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改为“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诉求,维护会员和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
(三)关于“会员”部分
1、为突出会员在学会中的地位,在“第七条”增加了“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的表述:2、并增加了“省外和外籍会员”(第四条)和“名誉会员”条款,丰富和完善了个人会员体系,有利于推进学会的国内交流与合作,扩大学会的国内影响;3、为加强与相关专业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合作,增设了“团体会员”条款,使学会会员构成趋向合理;4、为强化会员权利,在“会员基本权利”中增加了“优惠权”和“监督权”的表述;5、为有利于会员的会籍管理和服务,增加了“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发展会员”条款,并增加了会费标准的制定和报批程序等内容。具体变动为:
第七条第一款: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改为“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取消原第二条:有加入本会的愿望,增加:
(四)根据本人申请,酌情吸收港、澳、台地区个人会员;
(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造诣,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省外和对我国友好的外籍学者,经本人申请或经本会会员推荐,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省外和外籍会员。
(六)对本学科或对本会建设和发展有重大贡献的资深专家、学者,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本学科的发展有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本会全国、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省外和外籍专家,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第四款:团体会员条例另定。改为“团体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吸收为团体会员。具体细则另定”。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改为“会员基本权利”
第十一条第三款 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改为“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第十一条第四款 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改为“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基本义务 第一款:执行本会决议;改为“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第十二条第六款 “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改为“宣传康复医学知识,传播康复医学理念,推广先进理论和技术”。
增加“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途径。授权地市级级学会和本会专业委员会发展会员,必要时本会也可直接吸收会员”。
增加“第十六条 会员会费标准依据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制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四川省科协和民政厅备案后实行;会费使用情况向全体会员公告”。
(四)关于“组织机构和负责人”部分
在二十七条学会负责人任职条件中,增加了“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热心学会工作”、“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等条款,旨在提高学会的社会公信力和同行认可度。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在三十条“学会法定代表人”条款中,增加了“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学会的法定代表人”的表述。学会领导人任职年龄条款也根据四川省科协《四川省学会组织通则》进行了调整。具体变动如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改为“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改为“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换届方案中法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最后另起一行增加“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改为“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改为“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62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改为“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十七条增加第七款“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二十七条最后另起一段增加“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四川省康复医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常务理事会委托,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兼任。改为“本会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四川省科协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省级学会的法定代表人”。
(五)关于“专业委员会”部分
为规范专业委员会的运行机制,加强对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更好地发挥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和作用,《章程》增加了“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一章共七条,主要明确了专业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应具备的条件、报批程序等事项。为制约分支机构运行中的无序现象和违纪行为,增加了对专业委员会的纪律约束和整顿条款(第三十八、三十九条)。
(六)关于经费及资产管理部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改为“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改为“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七)关于“章程”修改程序
为体现会员在学会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加快民主办会进程,《章程》修改程序增加了“须经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的内容。具体改动如下: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合并改为“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或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修订提议并形成决议,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省科协审查批准、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八)关于“附则”部分
将原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修改,经 2002年 10 月 23 日第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改为“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四川省科协《四川省学会组织通则》并结合本会实际情况修改,经2008年12月17日四川省康复医学会第四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体现了实事求是精神,兼顾了科技社团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此外,还对《章程》中的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